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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壹、就森霸電力第二期燃氣複循環發電計畫(下稱「本計畫」)之「煙囪」設備,本公司於112年5月24日,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變更特種建築物之設施,並提出變更設施一覽表,其中針對煙囪採用之實際施作設計,其設施名稱為「煙囪」、棟數為「2」、高度則為「60m」,表示本計畫實際施作之煙囪規格與數目,與環境影響說明書記載「應設置60公尺之廢熱鍋爐煙囪共2座」之內容相符,本公司未「更改煙囪設計為1座」,自無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貳、就本計畫之「防火牆」與「氨氣儲存槽」之設備,兩者之目的並非減輕、免除電廠運轉對環境之影響,而僅涉及維持本電廠運轉,屬於「一般設施」,且兩者之設計細節,並不影響本計畫「開發行為內容」之核心項目,如開發地點、發電裝置容量、高架輸電鐵塔數目、輸電線路長度無關,且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更未記載兩者應採取如何之設計。因此,本公司基於本計畫之施作特性與運轉效能,變更兩者之設計,並非環境影響評估法之範圍,應適用「建築法第98條」以及「經濟部審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4點第2項與第9點規定,就變更特種建築物之設計,只要送請經濟部能源署審查,即無違法。實際來看,本公司於112年5月24日,就本計畫未涉及環境保護與開發行為內容之設計變更,已向經濟部能源署提交完整之申請新建特種建築物許可變更文件、變更設施一覽表以及圖說圖冊,並參與能源署於112年7月25日舉辦之審查會議,依法向主管機關說明變更範圍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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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出之變更設施一覽表項目9,其申請內容從「主/輔變壓器區基礎及防火牆」變更為「氣渦輪機房(GT 1&2)變壓器區、汽輪機房(ST)變壓器區」,其建築面積從1,600平方公尺變更為1,107.79平方公尺 ,而不是「縮小防火牆至406.06平方公尺」。又,本公司變更本設施面積之原因,為本計畫實際採購之發電設施效率較高、機體較小,並不需要當初申請之全部建築面積,且變壓器機組之區域縮減,其防火牆面積必定會隨之調整,但防護效果並未弱化。再者,本公司提出之變更設施一覽表項目12,其變更內容為「氨水儲存槽基礎及屋頂棚」,其總樓地板面積從320平方公尺變更為133.54平方公尺,故本計畫實際設計項目並非「縮小『氨氣』儲存槽」。又,本公司變更本設施面積之原因,乃因後續採購之發電設施效率較高、機體較小,維持本計畫運作之氨水儲存容量減少,故儲存設備並不需要當初申請之建築面積,且發電廠減少儲存之氨水容量,更增加本計畫之安全性。
參、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記載本計畫採用之燃料輸送系統,乃沿用豐德電廠原本之24英吋輸氣管線輸送,代表當時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已實際審查本計畫之燃料輸送系統規劃情形,並認定本公司已採取適當之環境保護措施。又,豐德電廠之輸氣管線,原先使用量能僅達到設計上限值32%,若再加上本計畫之運轉,其總和使用量能至多達到設計上限值70%,檢討機組共用管線無使用量問題,安全無虞。且本公司已於112年9月20日,收到中油公司檢查豐德電廠輸氣管線之安全性,其檢查結果合格,故本計畫之燃料輸送系統,沿用豐德電廠之輸氣管線,並無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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