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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管理辦法

                                                                                                                                                                                                  114 年 02 月 13 日訂定

                                                                                                                                                                                                                          114 年 06 月 25 日第1次修訂

一、 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增進居民福祉,促進地方和諧,共同繁榮地方,參照經濟部能源署111年6月7日修正公告之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訂定「森霸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下稱森霸二期)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下稱專案型電協金)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 森霸二期依據經濟部能源署頒布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提撥之年度專案型電協金為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計費度數) × 提撥費率(0.018)x 30%。

三、 捐助為有效辦理專案型電協金相關管制運用範疇,謹由本公司設置專案型電力開發協助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茲予辦理專案型電協金運用作為。

(一)本公司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案型電協金專戶(以下簡稱專戶)存管,並由管理委員會審核專案型電協金之申請。

(二)本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辦理下列事項:

1. 提報前一年度生產之電力度數(計費度數)及當年度預估生產之電力度數(計費度數)予台南市政府備查。

2. 核算繳納專案型電協金至專戶。

(三)專戶結餘款項,結算後併下年度專案型電協金及專戶孳息繼續支用。

(四)管理委員會設置委員九人,本公司委任代表二人(主任委員及一位委員)、臺南市政府指派代表二人、專家學者遴聘代表五人,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原機關得派員依序遞補聘之,專家學者由本會另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管理委員會每季召開一次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審查會議須有半數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

四、 本辦法作業規範包括捐助對象、經費之使用範圍、捐助條件及項目、排除範圍、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審查標準、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督導及考核,分述如下:

(一)捐助對象以臺南市轄區之機關及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或團體等為對象;捐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該法規定辦理。

1. 捐助對象為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本國籍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依「非政府機關申辦專案型電協金捐助案件規定」(附件2)辦理。

2. 捐助對象為臺南市轄區之機關,依「政府機關申辦專案型電協金捐助案件規定」(附件3)辦理。

3. 本公司經辦單位受理捐助案件時,應併同各相關之附表(附表1~附表8),提供受捐助單位,俾利辦理案件之申請與核銷。

(二)本公司專案型電協金捐助經費係以協助地方公益活動為範圍。

(三)捐助條件及項目如下:

1.關懷急難或貧病民眾,捐助慰問金

2.居民身心健康補助事項。

3.文化活動補助事項。

4.社會福利補助事項。

5.基層建設補助事項。

6.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或離島地區之教育學習補助。

7.促進地區發展及就業事項。

8.維護海洋生態環境融合與企業社會責任及促進漁業健全發展事項。9.辦理專案型電協金業務行政作業費用。

10.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

   等事項。

(四)排除範圍如下:

1. 下列活動不予捐助:

(1) 宴遊活動或自強旅遊活動。

(2) 特定選舉相關活動。

(3) 勸募團體之勸募。

(4) 辦理內容涉及動物虐待或違反動物保護法。

(5) 公務部門常態性辦公設備及建物之修繕等明顯且直接與民眾洽公或使用相關者除外

(6) 公務部門員工含民意代表)自強、文藝、康樂或慶生活動等。(7)營利展售會或個人藝展等活動。

2. 下列項目不予捐助:

(1) 各項稅捐或徵收費。

(2) 補(賠)償費。

(3) 購車價款。

(5) 農漁會基層金融設備。

(6) 地理資訊系統、監視系統或LED 電動顯示板。

(7) 出國相關費用或政治獻金。

(五)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 申請專案型電協金捐助者應於申請函中說明活動計畫,並檢附活動計畫書及活動經費預算表。但申請捐助金額未超過新臺幣2萬元(含),得免附計畫書。

2. 國內團體申請專案型電協金捐助時,另應檢附核准立案登記文件影本。

3. 關懷急難或貧病民眾捐助慰問金之申請案,以「即時關懷」為原則,由申請單位(如里辦公處、鄉鎮公所、社區發展協會等),檢附急難或貧病事由(如清寒、中低收入、醫療診斷、死亡、失業..等證明),並填具「關懷急難或貧病民眾捐助慰問金申請書」(附表9),經主任委員核定後自專戶提領現金捐助;本公司得派員致意受捐助戶,並填寫「關懷急難或貧病民眾捐助慰問金領據」(附表10)逕行結案報銷,免附其他申請附表(1~8)。

(1) 每案每戶以5萬元(含)以內為原則,如遇特殊情況得酌以提高金額。

(2) 急難或貧病事由應為最近三個月內發生,且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六)審查標準:

1. 以公益及弱勢團體為優先。

2. 審慎評量捐助項目對「鄰近地區居民需要程度」、「公司企業形象提升之效益」、「彼此關係之影響」等績效衡量指標,作為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3. 受捐助對象如有聯合其他受捐助對象以辦理同一案件分別申請者,不予捐助。

4. 申請捐助金額如有超出實際所需經費者,超出部分,不予捐助。

5. 申請金額新臺幣10萬元(含),由本會主任委員核定以年度專案型電協金總額30%為限,核定案件提交管理委員會追認。

6. 申請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由管理委員會共同審查核定

7. 管理委員會得視個案情節特殊者,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可酌予調整額度,不受額度限制。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助單位須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預期成果,於

第一季受理審核第二季之活動計畫,受理期間為1月1日至2月28日止,執行計畫或活動日期為4月1日至6月30日止。

第二季受理審核第三季之活動計畫,受理期間為4月1日至5月31日止,執行計畫或活動日期為7月1日至9月30日止。

第三季受理審核第四季之活動計畫,受理期間為7月1日至8月31日止,執行計畫或活動日期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四季受理審核次年度第一季之活動計畫,受理期間為10月1日至11月30日止,執行計畫或活動日期為次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止。

考量經費使用分配平衡性,每季受理審核活動計畫之總金額以不超過該年度專案型電協金總額四分之一為原則。

受捐助對象經核准後始得辦理請款,總撥付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得於活動前辦理一次撥付;新臺幣10萬元以上,以核定經費百分之七十於活動前辦理撥付為原則,待計畫完成辦理核銷後再撥付百分之三十

活動完成應於一個月內,檢送下列相關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等資料辦理結案,無法於期限內辦理者,應於請款函或領款收據上備註說明。

1. 成果報告及活動照片。

(1) 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公司受理單位應撤銷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 受捐助對象應檢附捐助經費同額以上之支用單據正本辦理結報; 政府機關申請專案型電協金捐助案件,已納列其年度預算者,其支用單據以影本辦理結報。

2. 活動中應明示本公司為捐助單位。

3. 受捐助經費於捐助案件結案尚有結餘款時,應全數繳回。

4. 受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應符合相關規定。

5. 受捐助對象為政府機關者,該捐助案應納入其預、決算辦理,請款時應檢附預決算證明。

6. 捐助之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1. 本公司經辦單位得派員實地查核,加強監督管理專案型電協金捐助案件經費支用狀況,以提升睦鄰效益。

2. 本公司經辦單位對捐助達新臺幣30萬元以上案件,得派員查核。

3. 本公司經辦單位辦理查核應記錄查核實際情況,陳報核定後自存,俾供查核。

4. 本公司經辦單位對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情事,除應要求受捐助對象繳回該部分之捐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捐助案件停止捐助一年至五年。

五、 辦理專案型電協金捐助工作時,如需購贈物品,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並秉持撙節費用原則,選購平價實用大眾化之民生用品,如飲料、圖書文具、衣物配件、小型電器、體育用品、醫療疾病防治用品、環保用品或其他類似性質物品。

六、 公司同意捐助之案件,於辦理或請款期間,如有公害糾紛發生,鄰近居民未依法申請調處、鑑定,或尚在調處鑑定中而逕行採取抗爭行動之情形者,本公司得減少、延緩或停止既有或審核通過之捐助。

七、  依印花稅法規定領受賑、恤金收據免納印花稅,捐助事由如屬慰問金,則領據須清楚敘明捐助內容或用途。各級政府機關所開立之各式憑證、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領受捐贈之收據,免納印花稅。

八、  受捐助對象支付款項如涉及印花稅、所得稅、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二代健保)等稅費問題,應負責辦理扣、繳、申報等事宜。

九、 本辦法經核定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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